淮阴工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
淮工院委〔2017〕42号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根据《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印发省属高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细则的通知》(苏委教〔2017〕5号)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原则与对象:
(一)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级负责的原则。
(二)对校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责任考核,按照省委教育工委《考核细则》和上级要求进行。
(三)对二级党组织、部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责任考核,在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依据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要求,以及《中共淮阴工学院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和《淮阴工学院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等确定。主要包括各二级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情况、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和班子成员履行其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各部门(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及其他负责人履行“一岗双责”情况等。(详见附件)
第四条 考核方式: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3年为周期实现全覆盖,每年以全面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期考核与专项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 每年12月上旬,各二级党组织和部门(直属单位)党政班子结合年度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校党委、纪委专题报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主动接受学校的考核检查。
(二) 每年12月上旬,各二级党组织和部门(直属单位)党政正职向校纪委提交书面述责、述廉、述德报告,按照“三述”要求接受纪委委员的评议;其他领导干部结合年度考核要求,报告个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和个人廉洁自律等情况。
(三)各二级党组织和部门(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在年度考核会议上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并进行述责、述廉、述德,其他领导干部以书面报告形式述职,共同接受教职工评议。
(四)每年12月下旬,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结合各二级党组织和部门(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由领导小组对部分党组织和部门(直属单位)开展重点考核检查。主要采取听、看、谈、查、测等形式进行。
1. 听取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情况汇报。
2. 逐项查看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台帐资料、文件制度、会议记录、工作创新举措等。
3. 采取个别访谈等方式听取意见,了解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总体评价情况。
4. 检查被考核单位党的建设、作风建设、思想教育情况,以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等情况。
5. 组织教职员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专项问卷测评。
6. 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7.考核结束后,领导小组向被考核单位反馈意见,并针对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根据学校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和工作需要,领导小组组织开展专项考核检查。
(六)领导小组向学校党委汇报考核情况。
第五条考核结果评定:
(一)采取领导小组考核和教职工测评相结合的方法确定考核结果。考核总分为100分,其中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考核占总分的60%,教职工测评占总分的40%。
(二)领导小组考核计100分,详见附件1:《淮阴工学院二级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细则》(试行)。附件2:《淮阴工学院部门(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细则》(试行)。
(三)教职工测评计100分,测评内容具体见附件3:《淮阴工学院中层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民主测评表》。测评结果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率大于80%(含80%)为优秀,折算为100分;合格率小于60%(不含60%)为不合格,折算为50分;其余为合格,折算为75分。
第六条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核结束后,领导小组将对考核情况进行通报。被考核单位按照指出的存在问题及提出的整改意见,制定整改方案,在2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校党委、纪委,并于60天内将整改事项落实整改到位并书面报校党委、纪委。
(二)二级党组织、部门(直属单位)考核总分低于70分的,当年不能获得学校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同时,对其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不力,党政班子成员廉洁从政、作风问题突出等情况,由校党委或纪委按照相关规定,运用执纪问责“四种形态”实施相应问责。
(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将归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作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被考核单位应增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意识,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日常工作中应加强档案资料建设,备查台帐应提供原始资料,力戒形式主义。
第八条 学校二级党组织、部门(直属单位)对其他干部进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淮阴工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办法》(试行)(淮工院委〔2010〕号)停止执行。
淮工院委〔2017〕42号关于印发《淮阴工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