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工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淮工院〔2018〕4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标采购工作,提高采购质量,提升采购效益,促进廉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江苏省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及所属各部门、单位使用财政资金、自筹资金及其他资金进行采购活动的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和招标监督小组。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招标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审计处、财务处、招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招标监督小组由监察处、审计处和财务处等部门人员组成。
第四条 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对全校的招标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审议学校有关招标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听取招标办、监督小组、标的使用(管理)单位的情况汇报,研究招标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协调解决招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审定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提请校长办公会审定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三)对特殊项目和重大项目的招标提出初步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四)指导评标工作和评审专家库、商家库建设。
第五条 招标办是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统筹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从事招标采购工作的协调、组织与管理,为招标项目具体实施提供平台,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教育厅和学校有关招投标、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条例办法和制度规定,起草学校有关招投标方面的规章制度,做好学校招投标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
(二)协调召开招标领导小组会议,组织落实会议决定。
(三)办理委托政府采购机构、招标代理公司代理招标项目的有关手续,审核采购文件。
(四)对学校自行招标的项目,招标办负责以下工作:
1.审查招标申请,确认招标项目已立项且有资金来源。
2.审核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
3.审核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并提出建议报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4.在监督小组的监督下抽取或与项目使用单位商定潜在投标人。
5.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
6.接受投标报名,会同项目使用单位组织资格预审或后审,接受投标人在规定时间送达的标书。
7.会同监督小组抽取评审专家、组织开标、评标活动。
8.根据需要组织对投标商进行考察。
9.将招标结果在网上公示,向中标单位签发中标通知书。
10.协调项目使用单位答复商家质疑,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对投诉的调查处理。
(五)建立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存并及时移交。
(六)建设、管理、维护学校评审专家库、商家库和招投标网站。
第六条 招标监督小组主要职责
监督招标采购过程中相关法律与法规、制度与程序的执行情况,监督抽取评审专家和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磋商)供应商的确定,制止违纪违规言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 学校采购按项目类别实行归口管理,项目管理部门主要工作职责是审核项目的立项、预算、采购文件等。管理范围如下:
(一)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软件,各类实验、办公耗材,一般设备、大宗物资等项目购置与维保。
(二)总务处负责特种设备(电梯、中央空调、锅炉)、医疗器械与药品、小型维修、装饰装潢、绿化等项目购置(施工)与维保。
(三)教务处负责教材征订与出版、习题集、实验报告、练习本以及课程教学资源等与教学相关的项目。
(四)学生处负责学生公寓物品、运动服、学生奖励物品等服务学生类项目。
(五)基建处负责基建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材料和设备采购等项目。
(六)保卫处负责消防及安防设施建设与维保项目。
(七)工会负责教职工劳保用品、福利及教工运动会奖励等项目。
(八)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负责网络、广播、灯光、音响、现代化教育教学、信息化系统等智慧校园建设与维保项目。
(九)图书馆负责图书资料,包括各种中、外文图书资料、期刊、影象资料和电子文档资料及电子资源软件等项目。
(十)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学校经营性用房出租及其他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等项目。
其他项目由相应的管理部门负责,交叉项目或特殊项目由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视具体情况确定项目归口管理部门。
第八条 项目使用单位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已立项采购项目的市场调研、技术论证等。
2.提出采购需求,建议采购方式,编制采购文件,提供潜在投标人名单。
3.负责招标文件的技术答疑。
4.参与投标人资格审查和评标。
5.参加招标办组织的对投标商的考察。
6.负责项目完成后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
第三章 招标范围
第九条 招标项目范围:
(一)预算总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办公设备、教材、图书、电子资源、软件、药品、耗材、劳保用品等大宗物资采购项目。
(二)预算总额在2万元及以上的服务类项目,单件价款在2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软件、电子资源等项目。
(三)预算总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基建、维修、改造、装饰装潢、绿化项目。
(四)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应纳入招标采购的项目。
第十条 在第九条范围以外的项目,由相关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采购,采购过程须接受监督,项目金额达1万元及以上的需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章 招标实施方式
第十一条 根据项目的类别、技术要求、金额等,招标方式分为委托代理招标和学校自行招标两类。委托代理招标,包括委托政府采购机构招标采购和委托招标代理公司招标采购。
(一)委托代理招标采购
预算100万元及以上,属于省政府规定的集中采购范围内的项目,学校通过省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标采购。
预算100万元以下,20万元及以上,属于省政府规定的集中采购范围内的项目或预算20万元及以上属于省政府规定的集中采购范围之外的分散采购项目,若其符合批量价值高、通用性强、技术规格统一、产品与服务市场竞争充分、价格透明度高等情形,学校可以委托政府采购机构或招标代理公司招标采购。
(二)学校自行招标采购
对于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规格不统一、时间性要求高的的项目,由学校自行招标采购。
第十二条 委托政府采购中心招标采购或招标代理公司招标采购,按照代理机构规定执行。招标代理公司由学校通过公开招标确定。
第十三条 学校采购一般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根据项目情况也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网上商城、网上竞价等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采购
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或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采购
对于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或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三)竞争性谈判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不足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投标,经过延标仅有两家供应商投标的,或标书开启后,有效标少于三家但有两家,因任务紧急,重新招标时间不够的。
2.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竞争性磋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1.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五)询价采购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采用询价采购。
(六)单一来源谈判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谈判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基于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4.其他有必要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
(七)网上商城采购
对省财政厅列入“网上商城”采购目录的13个大类160个品目,单项或同批预算在20万元以下的货物,可以通过省级“网上商城”采购。
(八)网上竞价采购
单项或同批预算在2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包括设备、试剂、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可以通过全国高校竞价网发布采购信息,接受注册供应商网上报价,选择中标供应商。 实施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四条 采购方式由项目使用单位提出建议,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须填写申请表,招标办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其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须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五章 招标程序
第十五条 委托代理招标采购程序
(一)项目使用单位填写招标采购文件发布审签单,并附采购项目情况说明和要求,包括项目名称、预算金额(最高限价)、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评标方法、评标标准、拟签订的合同文本、技术联系人姓名和电话等。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连同立项审批材料递交招标办。
(二)招标办联系招标代理机构起草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经项目使用单位、管理部门、招标办、审计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招标办授权招标代理机构公开发布,开展招投标活动。
(三)招标办和监督小组共同委派校方参评专家。委托代理公司招标的,招标办和监督小组可委派人员参与开评标过程的监督。必要时,项目负责人可以到场介绍项目情况和采购需求。
(四)开标、评标等程序由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招标结果经招标办确认后公布。
第十六条 学校自行公开(邀请)招标采购程序
公开(邀请)招标采购的程序主要包括招标申请、招标文件审核、发布、答疑、澄清、修改,接收投标文件、组建评标专家组、开标、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发布中标公告、签发中标通知书、合同审核、合同签订和资料归档等。
(一)招标申请
项目使用单位填写采购文件发布审签单(邀请招标还需填写邀请招标采购申请表),并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和立项审批材料。
1.招标公告主要内容:招标项目的名称、购买数量、预算(最高限价);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人资格审查方式;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招标文件资料费数额(按弥补制作成本的原则酌情收取,一般分为100-500元5个档次)及缴费方式;投标保证金数额(不超过预算金额的2%)及提交方式;投标文件、样品递交时间、地点;开标时间、地点;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废标条款;采购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2.招标文件主要内容:投标人须知;采购需求(含技术性能要求、技术服务要求,标的提供的时间、地点、方式、验收等要求);合同主要条款;投标文件样式(含投标函、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价明细表、技术响应偏离表等);履约保证金数额(不超过合同额的10%)等要求。
(二)招标文件审核
项目管理部门、招标办、审计处对使用单位提交的招标文件审签后,报分管招标工作校领导批准。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审核项目预算和采购需求等;审计处负责审核项目经费预算的合理性,招标文件商务部分及合同条款的完备性,是否合法合规等;招标办负责审核评标办法、评标标准及招标文件其他条款的规范性、合理性,协调使用单位最终修改,总体把关,起草招标公告,发放编制招标文件人员劳务费等。
(三)招标公告发布
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由招标办通过校园网和政府采购指定网站公开发布,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布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邀请招标项目,采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从学校建立的商家库中选取、使用单位书面推荐3种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由招标办会同监督部门从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和发售招标文件。备选供应商数不得少于拟抽取供应商数的2倍。
(四)招标文件答疑与修改
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召开开标前答疑会的,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文件发布后,可以在原发布媒体上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和修改,如影响投标文件编制,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收到商家书面质疑的,应在3日内给予答复。
(五)开标
开标由招标办主持,在招标公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监督小组成员和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经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开标后经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开标、评标现场活动全程录音录像。
(六)评标
1.招标办组织评标工作,负责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宣布评标纪律;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组织推选评标组长;采取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维护评标秩序,制止、纠正违规行为;记录评标过程,核对评标结果;发放劳务报酬等。
2.项目使用单位可以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但不得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
3.评标小组在组长主持下具体负责评标事务,独立履行下列职责: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说明;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报告评标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4.评标小组由项目使用单位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为5人及以上的单数,项目使用单位指定1人,其余由招标办会同监督小组工作人员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的抽取一般在评标前半天或前一天进行。对于预算低于20万元且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项目,评审专家人数也可为3人。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招标办可以会同监督小组、使用单位选定相应领域的评审专家。
5.监督小组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七)中标结果公告
中标候选人确定后,由招标办将评标结果在学校网站上公示不少于1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招标办在2个工作日内签发中标通知书。
(八)合同签订与履行
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拟定、审核、签订及履行等按学校有关合同管理的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竞争性谈判(磋商)采购程序
(一)谈判申请
按第十四条所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编制谈判(磋商)文件
项目使用单位起草竞争性谈判(磋商)文件,主要内容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项目预算、采购需求(技术性能要求、技术服务要求,标的提供的时间、地点、方式、验收等)、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价格构成或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递交时间、谈判(磋商)时间及地点、谈判(磋商)文件售价、保证金数额及交纳方式、不退保证金的情形、谈判文件实质性变动处理原则、合同主要条款等。由招标方式转为竞争性谈判(磋商)的,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需求编制谈判(磋商)文件,一般不得变更实质性内容。
谈判(磋商)文件的审核按第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确定谈判(磋商)供应商
由招标方式转为竞争性谈判(磋商)的,可直接邀请实质性响应原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磋商),参加谈判(磋商)的供应商可为2家。
其他项目应采用以下方式选取:发布公告征集、从学校建立的商家库中随机抽取、使用单位和谈判专家书面推荐,使用单位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招标办会同监督部门从备选供应商中抽取不少于3家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向其发售谈判(磋商)文件。
竞争性谈判文件从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竞争性磋商文件从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少于10日。
(四)组建谈判(磋商)小组
谈判(磋商)小组由使用单位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使用单位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单位采购项目评审。评审专家按第十六条第六款第四项办法选取,且一般应包含1名法律专家。
(五)谈判(磋商)过程
1.召开准备会。谈判(磋商)前召开准备会,招标办介绍谈判(磋商)流程和有关规定;使用单位介绍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但不得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谈判(磋商)小组成员阅读、确认谈判(磋商)文件,商定谈判(磋商)方案,推选谈判(磋商)组长。
2.拆封响应文件
监督小组成员检查响应文件密封情况,请供应商签字确认后现场拆封
3.审查响应文件
谈判(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提出谈判问题和策略。
4.正式谈判(磋商)
在组长主持下,与供应商分别谈判(磋商),可以要求供应商对相关问题作出说明和澄清并书面确认。
在磋商过程中,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技术、服务要求及合同草案条款,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
5.二次报价
谈判(磋商)结束后,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二次报价。对于竞争性谈判,若出现多家报价最低且相同,应组织报价最低者再次报价。
6.确定成交候选人
谈判小组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确定成交候选人;
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成交候选人。
(六)成交结果公告
按第十六条第七款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询价采购程序
(一)询价申请按第十四条所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项目使用单位起草询价通知书,其他要求同第十七条第二款。
(三)招标办通过校园网公开发布询价通知书,同时可以向不少于3家商家库中的供应商或使用单位推荐的供应商发售询价通知书。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至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现场询价采购如征得供应商同意,时间也可以适当缩短。
(四)招标办组织成立3人及以上(单数)询价小组,参照招标采购的开标、评标程序,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从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候选人,后续程序按第十六条第七款办理。
第十九条 单一来源采购程序
(一)项目使用单位填写单一来源采购申请表,对于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大型设备、软件、电子资源等另附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具有唯一性的论证报告,报项目管理部门同意后连同立项审批材料递交招标办。
(二)招标办审核同意后,一般在校园网发布单一来源采购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若无异议,招标办按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后实施。其他程序参照竞争性谈判。
第二十条 网上商城采购程序
(一)申请采购。使用单位通过江苏省政府采购网网上商城采购系统登陆定点电商平台,查询信息、选择商品、货比三家(苏宁易购、京东商城、天猫商城)后,填写网上商城采购申请表,报项目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下单采购。管理(使用)单位负责采购的人员,通过江苏省政府采购网网上商城采购系统登陆定点电商平台,按定点电商平台操作流程,下单采购。
(三)验收付款。物流公司将所购货物送达后,使用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在发票上签字,刷单位指定的公务卡付款并取得银行卡消费凭证;验收不合格的,自行与物流公司或定点电商交涉。
(四)财务报帐。凭网上商城采购申请表、发票、银行卡消费凭证、资产入账等相关凭证,到财务处办理报帐手续。
第二十一条 招标失败及处理办法
(一)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认定招标失败。
1.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对招标文件中做出实质性响应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招标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二)招标失败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应重新组织采购。重新采购的,应重新办理相关手续。招标办负责通知应标供应商和有关部门、单位。
第六章 纪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校招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任何方式干扰学校招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必须坚决维护招标工作的严肃性,严格按照经招标后最终签订的合同执行。
第二十四条 参加学校招标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公正廉洁、保守秘密、按章办事、不徇私情。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任何活动;不准收取供应商任何名目的“中介费”、“劳务费”、“好处费”、现金折扣、佣金和贵重物品;不准在供应商单位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徇私舞弊,为供应商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五条 凡应招标而未招标,应公开招标而采取非公开招标方式的;故意拆标及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故意设置排他性技术参数影响评标工作、损害学校利益的;违反其他程序性规定的,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校招标活动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全校教职工的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或责任人赔偿。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没有涉及的其它相关内容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未尽事宜由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招标办负责解释。原《淮阴工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淮工院〔2016〕140号)同时废止。
淮工院〔2018〕49号关于印发《淮阴工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