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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淮阴工学院纪委关于对党员干部进行谈话函询的办法

日期:2018年05月24日 09:18 人气: 加入收藏

中共淮阴工学院纪委关于对党员干部进行谈话函询的办法

淮工院纪〔2018〕3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及时解决党员干部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促进党员干部自觉履职尽责,根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党内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谈话函询是对反映党员干部问题线索进行处置的重要方式,主要适用于:反映的问题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属于轻微违纪行为;反映的问题过于笼统,难以查证核实;反映的问题需要澄清的。

第三条 谈话是让被反映人面对面地陈述和说明问题。通过谈话可以更直观、更深入地了解被反映人的思想状态和对组织的忠诚程度,使其对反映的问题有更深刻认识,从而起到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告诫教育作用。

函询是让被反映人以书面形式回复反映问题的一种方式。通过函询,可以达到提醒警示的目的。

第四条 对于反映的问题涉及方面较多、内容繁杂的,一般进行谈话。

有以下情形的采用谈话方式:(1)被反映人是在职党员领导干部,尤其是可能还要提拔重用的党员领导干部,反映的问题系违反中央八项规定、以权谋私、选人用人、生活作风、失职渎职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且具有可谈性的;(2)反映的问题发生在党的十八大以后的;(3)反映的问题内容繁杂,函询难以说清楚的;(4)综合考虑被反映人的实际情况,使用谈话方式处置更合适、效果更好的。

第五条 对于反映的问题较为单一、内容明确具体或者笼统模糊、难以查证核实的,一般进行函询。

有以下情形的可以釆用函询方式:(1)被反映人已退休多年、年龄偏大的;(2)反映的问题发生在党的十八大之前的;(3)反映的问题内容比较单一或者笼统模糊,难以查证核实的;(4)被举报次数较少,使用函询就能够说清楚的。

谈话和函询两种方式也可结合使用。

第六条 纪委办对收到的反映党员干部的问题线索在登记留存的同时指定承办人认真进行筛选,符合谈话函询条件的,及时提出实施谈话函询的初步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送纪委办负责人审核。

第七条 决定谈话函询的,填写《谈话函询呈批表》,制定谈话(函询)方案、安全工作预案,连同有关反映问题清单(摘要)、举报控告材料、审核意见等一并报校纪委主要领导审批。其中,拟对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谈话函询的,必要时由校纪委主要领导召集问题线索综合分析专题会研究谈话(函询)方案,决定谈话函询的,向校党委主要领导报告。

第八条 经批准谈话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专人电话通知被谈话人,告知实施谈话的时间、地点以及相关要求,并认真做好电话记录;经批准函询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纪委办名义向被函询人发出《关于请作出书面说明的函》,同时抄送被函询人所属党(工)委、党总支主要负责人。

第九条 进行谈话的,应做好谈话工作记录,谈话结束后,必要时可将反映问题清单(摘要)交被谈话人,要求被谈话人在谈话后5个工作日内,就谈话所涉及的问题作出书面说明;进行函询的,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5个工作日内,就函询所涉及的问题作出书面说明,书面说明材料由被函询人所属党(工)委、党总支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被函询人为党(工)委、党总支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党(工)委、党总支主要负责人的,被函询人可直接回复。

第十条 纪委办收到被谈话函询人回复的书面说明后,结合谈话函询情况认真进行审核,对问题未讲清楚或者说明不全面的,可要求被谈话函询人就相关问题进一步作出说明并书面回复。其中,被函询人的书面说明仍需其所属党(工)委、党总支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纪委办谈话函询承办人根据被谈话函询人的谈话函询情况及回复的书面说明提出处理建议并提交纪委办负责人审核。

第十二条 谈话函询工作在谈话结束或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纪委办应将《谈话函询结果处置呈批表》、谈话(函询)情况报告、举报控告材料、谈话工作记录、被谈话函询人书面说明材料以及审核意见等一并呈报校纪委主要领导和校党委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经校纪委主要领导和校党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对被谈话函询人作出相应的处理:

(一)被谈话函询人说明的问题涉嫌违纪且情节较重的,或者刻意回避问题、作虚假说明的,可提请初核。

(二)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谈话诫勉、责成退出违纪所得等方式处理。

(三)反映不实的,予以了结并澄清。

(四)不能认定被反映问题存在,且无条件开展进一步工作的,予以了结。

第十四条 对党员干部进行谈话可分级实施:

(一)对学校中层党委委员、纪委委员谈话,由校党委主要领导实施。根据情况,党委主要领导亦可委托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或其他分管校领导实施谈话。

(二)对其他中层正处职党员领导干部谈话,由校纪委主要领导实施。

(三)对中层副职及以下党员干部的谈话,由纪委副书记或纪委办主任负责实施。

(四)校党委主要领导认为必要时,可对本条第(二)(三)所列党员干部直接实施谈话;校纪委主要领导认为必要时,可对本条第(三)所列党员干部直接实施谈话。

(五)为推动主体责任的落实,对反映中层副职及以下党员干部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经校纪委主要领导批准,可委托被反映人所属党(工)委、党总支负责人实施谈话,纪委办可派员参加。

第十五条 委托被反映人所属党(工)委、党总支负责人实施谈话的,由纪委办制发《委托谈话函》,委托其与被反映人谈话,谈话后,谈话人须将谈话情况发函回复纪委办。

第十六条 纪委办收到受委托的党(工)委、党总支负责人函复的材料后,要认真进行审核,对问题未讲清楚或者说明不全面的,应要求被反映人就相关问题进一步作出说明并书面回复。

第十七条 被谈话函询人是学校中层干部的,谈话函询工作结束后,承办人应将相关材料存入被谈话函询人的廉政档案。

第十八条 实施谈话函询的承办人和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得暴露反映人身份,不得将举报信原件或复印件对外泄露,不得以权谋私、徇私舞弊。违反规定的,根据有关法规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淮工院纪〔2018〕3号 关于印发《关于对党员干部进行谈话函询的办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