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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日期:2018年05月24日 08:36 人气: 加入收藏

关于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淮工院纪〔2018〕4号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之以恒纠正“四风”,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努力在全校形成移风易俗、崇俭尚廉的良好风气,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党员干部为全体党员、科级以上干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党员干部为本人或直系亲属操办的结婚、生日、迁居、晋职、升学、出国等喜庆事宜和为直系亲属办理的丧事事宜。

第四条 党员干部不得操办婚丧事宜之外的其他喜庆事宜。同时,要带头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带头移风易俗,做勤俭节约、树文明新风的表率。

第五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事宜实行报告制。

(一)校级领导操办婚庆事宜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校党委书记报告,并如实填写《党员干部操办婚庆事宜报告表》,经党委书记同意后,报校纪委办备案。

(二)处级干部操办婚庆事宜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所在二级党组织书记报告(二级党组织书记操办婚庆事宜则直接向校纪委书记报告),并如实填写《党员干部操办婚庆事宜报告表》,经二级党组织书记(校纪委书记)签字同意,报校纪委办公室备案并存入干部廉洁档案。

(三)党员、科级干部操办婚庆事宜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并如实填写《党员干部操办婚庆事宜报告表》,经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报所在二级党组织备案。

第六条 党员干部为直系亲属操办丧事,可在事前报告,亦可在事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党组织书记报告并如实填写《党员干部操办丧事事宜备案表》。校领导将备案表报校纪委备案,处级干部将备案表报校纪委办公室备案,党员、科级干部将备案表报所在二级党组织备案。

第七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事宜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大操大办。不准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或采取分批次、多地点等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凡举办宴席的,宴席不超过10桌;如嫁娶双方同场合办婚宴的,宴席数不超过20桌。

(二)严禁超范围邀请。邀请本校教职工仅限本人所在部门、单位和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原则上不得邀请其他部门、单位人员和非分管或非联系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不得邀请与行使职权有关或有业务往来的校外单位或者个人参加。

(三)严禁借机敛财。不准借操办婚丧事宜大肆收受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支付凭证等。

(四)严禁公款送礼。不准以部门、单位名义参加婚庆事宜或用公款送礼。

(五)严禁占用公款公物。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动用公款、公物办理婚丧事宜。不准违规使用公车和在有业务往来单位的宾馆、饭店、招待所等办理婚丧事宜。

(六)严禁转嫁摊派。不准利用或变相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和便利,要求管理和服务对象及其所属单位报销有关费用或承办婚丧事宜。

(七)严禁有关人员参与操办。不准邀请领导干部或与举办者本人有直接领导关系的下属部门、单位人员参与操办婚庆事宜。

(八)严禁庸俗迷信。不准在操办婚丧事宜中搞有损社会公德、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庸俗活动或封建迷信活动。

第八条 在操办婚丧事宜中,因各种原因当时未能拒收的违规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或支付凭证等,应于事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无法退还的,在10个工作日内上交校纪委办公室登记,由纪委办公室统一上交学校财务处。

第九条 党员干部委托或接受他人为本人、直系亲属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视为党员干部本人操办。

第十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要作为党员干部年度个人总结、组织或民主生活会、“三述”的一项内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纪委办公室应予以调查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群众举报的。

(五)在群众中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上级部门要求核查的。

第十二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行责任追究制。

(一)对违反本规定的党员干部,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予以严肃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违规收受的礼金、礼品等,责令退还或予以没收。

(二)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本部门、单位规范婚丧喜庆事宜的主要责任人,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核宴请范围和宴席规模,及时对操办人谈话提醒,督促其作出廉洁承诺,确保责任范围内不出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三)二级党组织书记作为本级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督促提醒党支部书记进一步强化对党员干部的廉洁教育、纪律教育和作风建设,运用“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抓早、抓小。

(四)对部门、单位或二级党组织负责人,因疏于监督管理导致党员干部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 或发现党员干部违反本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关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要认真履行监督责任,督促各部门、单位认真抓好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同时将部门、单位或二级党组织执行本规定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范围。

第十四条 党员干部之外的其他人员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文件废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