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工作动态 > 正文

中共淮阴工学院委员会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细则

日期:2018年05月22日 16:33 人气: 加入收藏

中共淮阴工学院委员会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细则

淮工院委〔2018〕3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规范和强化党内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江苏省委关于贯彻<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江苏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党组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校各级党组织要围绕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突出问题,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严肃开展党内问责工作。

第三条 党内问责工作应当坚持依纪依规、实事求是,失责必问、分级负责,权责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各二级党组织、党支部、党的工作部门、纪检部门及党员领导干部的问责工作,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问责。校党委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的二级党组织、党的工作部门、纪检部门和党员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二级党组织追究其所属党支部、党小组及党员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必要时,校党委可直接对党支部及其领导成员问责。

第五条 问责应当分清责任、突出重点。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分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领导班子全面领导责任时,要同时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分管的班子成员的主要领导责任。

班子其他成员对错误或者不当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未被采纳的,不承担责任。

错误或者不当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六条 实行“一案双查”,在查清当事人违规违纪事实的同时,应当查清相关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的履行情况,并视情况进行问责。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七条 学校各二级党组织、党支部、党的工作部门、纪检部门及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当予以问责。

第八条 党的领导弱化,给党的事业和学校工作造成严重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问责:

(一)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的决策部署不按要求传达学习,或在贯彻执行中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出现重大失误的;

(二)对党的教育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不力,不能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不能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流于形式,致使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存在突出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力,阵地意识淡漠,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和作用弱化,思想政治工作流于形式,职责范围内课堂、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教材、讲座、论坛、报告会等方面出现严重违反政治纪律问题,党员干部、师生员工违反政治纪律的错误观点、错误言论、错误行为得不到及时批驳和纠正,影响恶劣的;

(四)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失职失责,造成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人身伤害事故或者其他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应对处置工作中领导不力、措施不当,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九条 党的建设缺失,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问责:

(一)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致使基层党组织政治核心和政治保障作用弱化,党内和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

(二)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不落实《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要求,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或者议事规则,重要决策事项不经过集体研究而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或者不能正确集中致使问题久拖不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薄弱,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员管理松散,党员发展不严格,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不规范,领导班子不团结,缺乏凝聚力、战斗力,情节严重的;

(四)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贯彻落实不力,作风建设流于形式,致使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四风”问题屡禁不止,党内和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

(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违反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和程序,选人用人失察失误,出现“带病提拔”、突击提拔、任人唯亲、拉票贿选、干部人事档案弄虚作假等严重问题,影响恶劣的。

第十条 全面从严治党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问责:

(一)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党员领导干部不履行一岗双责,在抓思想教育、制度建设、工作部署和检查落实等方面工作缺位,问题突出的;

(二)落实监督责任不到位,在监督执纪问责中失职失责,后果严重的;

(三)管党治党宽松软,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等要求不力,对党员干部日常监督管理不到位,好人主义,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

(四)党内监督乏力,对职责范围内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的;研究处理违规违纪问题,不讲原则、不敢管理,有责不究、执纪不严,包庇护短,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对巡视巡察工作、审计工作、专项治理工作等不支持不配合,提供虚假不实材料,对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的。

第十一条 维护党的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造成恶劣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问责:

(一)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职责范围内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妄议中央大政方针,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对中央的决策部署贯彻执行不到位,师生员工反映强烈、影响较大的;

(二)维护组织纪律不力,职责范围内存在违反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不履行有关工作规程,违反请示报告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违规出国(境)、违反国家外事纪律等问题,情节严重的;

(三)维护廉洁纪律不力,职责范围内出现利用职务或者职务影响力谋取私利,搞权钱交易,公款吃喝、旅游、高消费娱乐,违规发放津补贴,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设立“小金库”,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等现象,影响恶劣的;

(四)维护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职责范围内党群干群关系紧张;慵懒散松现象严重,工作中弄虚作假,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突出;存在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现象,影响恶劣的。

第十二条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问题突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问责:

(一)对职责范围内存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大问题不研究、不采取措施解决,腐败问题多发频发,对损害学校和师生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查处不力的;

(二)研究处理违规违纪问题,不讲原则、不敢管理,有责不究、执纪不严,包庇护短,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问题事项或者信访举报事项不办理或者办理不及时不得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职责范围内发现的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影响案件查处的。

第十三条 推进学校事业发展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问责:

(一)在入学考试、招生转学、学生管理、教育教学、学位授予、学校管理等方面执行政策有偏差,严重影响教育公平公正的,职责范围内发生失密泄密、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重大违规违纪问题,影响恶劣的;

(二)校风学风、师德师风建设不力,职责范围内问题多发频发,师德师风问题突出、学术不端行为严重的;

(三)在教材编写、引进、审查、使用和对外合作办学等方面监管不力,教材在政治立场、价值导向、科学性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

(四)在科研经费、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后勤管理、学生资助、基建工程、校办企业、评估评审、招标投标、设备采购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十四条 除第七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有其他失职失责情形需要问责的,应当予以问责。

第十五条 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有第七条至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都要严肃问责。对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追究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一)对直接管理的下属违规违纪问题长期失察的;

(二)任职期间,领导班子成员多人或者多次发生违规违纪问题受到处理的;

(三)直接管辖范围内,同类违规违纪行为反复发生的;

(四)需要整改的问题经多次督促仍未整改到位或短期内再次发生的;

(五)其他需要问责的事项。

第三章 问责方式及适用

第十六条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问责方式应根据问责情形的性质、造成损失的大小、造成影响的程度等情节确定,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七条 党组织、党的工作部门或纪检部门发生应当问责的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班子予以改组。被问责的党组织、党的工作部门或纪检部门应当切实整改,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不得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

第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发生应当问责的情形,履责不力的,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予以诫勉谈话;失职失责、情节较重的,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措施;对失职失责行为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一)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责任;

(二)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三)主动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有关机关或者部门的;

(四)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处理,主动承担责任的;

(五)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六)具有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后果扩大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推卸、转嫁责任的;

(四)干扰、阻碍、对抗组织调查处理的;

(五)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检举人、控告人、投诉人、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六)具有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或者加重情节的。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二十一条 发现有本细则规定的问责情形的,校党委及二级党组织可根据职责权限直接启动问责程序,校党委也可以委托校纪委或者责成党的工作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进行问责调查。

问责调查实行回避制度。调查人员与被调查党组织或党员领导干部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开展调查情形的,应当回避。

有关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主动配合调查。对干扰、阻碍调查工作的党员领导干部,调查部门可以向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建议暂停其职务。

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二十二条 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调查党组织或者党员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三条 问责决定由校党委或二级党组织根据调查结果作出,或者由校纪委、党的工作部门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建议,由校党委作出。

第二十四条 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决定问责的,应当下达问责决定书。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党组织、生效时间等。

第二十五条 被问责的党组织或者党员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于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党组织按照相关规定对申诉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党组织或者申诉人及其所在党组织。

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的党组织或者党员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受到问责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二十八条 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责任人已调离或者提拔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移送相关党组织按程序实施问责。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问责协调机制。学校党的工作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建立联席会议、情况通报、线索移送等制度,确保有责必问。校党委将强化监督检查,对有责不问、问责不当、不落实问责决定的,及时督促纠正。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三十条 受到问责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度各类评先评优的资格。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中层干部受到问责的,应当记入干部廉政档案。

第三十二条 单独受到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问责的党员领导干部的任职影响期如下:

(一)受到诫勉处理的,六个月内不得提升职务或者重用;

(二)停职检查的期限一般为三到六个月,停职检查期满后,由问责决定党组织决定是否恢复履行职务,受到停职检查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升职务或者重用;

(三)受到调整职务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升职务;

(四)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

(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

同时受到纪律处分和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中共淮阴工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党委办公室商纪委办公室承担。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淮阴工学院党政干部问责暂行规定》(淮工院委〔2016〕19号)停止执行。

淮工院委〔2018〕37号关于印发《中共淮阴工学院委员会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