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工作动态 > 正文

淮阴工学院仪器设备(物资)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5年02月28日 16:00 人气: 加入收藏

淮阴工学院仪器设备(物资)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淮工院〔2014〕9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保证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依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和《淮阴工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淮工院〔2005〕第60号)、《淮阴工学院物资设备采购招标实施细则》(淮工院〔2011〕86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物资)验收是购置过程的一个关键环节,是合同履约质量的重要保证。验收单位应积极维护学校利益,确保学校利益不受损害。

第三条 验收工作坚持“用户主导、多方参与、相互监督、权责明确”的原则,无论使用何种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物资)都必须履行验收手续。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中,大型仪器设备是指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第二章 验收的方式和依据

第五条 验收方式分为自行验收和校级验收。

(一)自行验收由仪器设备(物资)用户单位负责人和3名以上技术专家组成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校内招标范围之外以及合同总额低于10万元的采购项目验收采用此方式。招投标监督小组应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用户单位自行验收情况进行抽查。

(二)校级验收由仪器设备(物资)用户单位负责人和3名以上技术专家组成验收小组以及监察室、审计处、财务处组成的监督小组共同进行验收。组织验收由用户单位负责,技术专家由用户单位确定。合同总额1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验收采用此方式。

第六条 验收依据签订的仪器设备(物资)采购合同或《委托代理进口合同》(含补充协议),以及招投标材料、供货清单、产品说明书、样品等进行。

第三章 验收程序

第七条 自行验收程序:

(一)仪器设备(物资)到货后,用户单位应立即对照合同进行开箱清点,填写《淮阴工学院仪器设备(物资)到货接收单》(见附件1);

(二)在确认具备验收条件后,由用户单位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三)无论验收合格与否,均需填写《淮阴工学院仪器设备(物资)验收表》(见附件2)。

第八条 校级验收程序:

(一)仪器设备(物资)到货后,用户单位应立即对照合同进行开箱清点,填写《淮阴工学院仪器设备(物资)到货接收单》(见附件1);

(二)在确认具备验收条件后,由用户单位组织验收小组、确定验收人员及时间,并通知招标监督小组共同进行校级验收。

(三)无论验收合格与否,均需填写《淮阴工学院仪器设备(物资)验收表》(见附件3)。

大型仪器设备必须成立专门的技术验收小组,填写《淮阴工学院大型仪器设备验收报告》(见附件4)。

第九条 捐赠仪器设备(物资)验收程序:

按照自行验收程序进行,验收结果报设备处进行备案。已使用过的仪器设备(物资)不需要验收。

第十条 特殊仪器设备验收程序:

对国家规定由指定机构检测、检验或合同中约定由有资质的第三方验收的仪器设备(物资),参照自行验收或校级验收程序并按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验收期限、结果和异常处理

第十一条 国内采购的仪器设备(物资)不需要安装调试的,到货一周内必须完成验收工作(另有约定的除外);国外、境外采购的仪器设备(物资)应在索赔期(即货物到港起90天)内完成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设备处应根据合同,督促用户单位办理验收工作。如不能如期验收的,用户单位需提交报告说明原因,并拟定计划验收时间。

第十三条 验收结果为验收合格或不合格,与合同约定不相符的均为验收不合格。

(一)仪器设备(物资)或配件数量缺少、技术资料不齐全或外观破损,用户单位应做好清点记录,对破损进行拍照存档,并应要求供应商、代理公司签字确认。属于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物资),应及时报告设备处,共同做好善后手续。

(二)仪器设备(物资)的名称、型号与合同要求不符的,用户单位应予拒收,并要求供应商按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物资)。

(三)仪器设备(物资)达不到技术指标要求的,应及时与供应商沟通,并要求供应商提供再次调试、测试的技术支持和协助。再次调试、测试后,技术指标仍达不到要求的,应予退货。

第十四条 验收不合格时,验收小组需明确认定并填写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对限期整改的,整改仍不能完全合格的,如不影响使用并决定不退货的,由招标监督小组听取供应商和用户单位意见,必要时邀请相关专家参与研究,及时就补偿形式、金额及其他补救措施与供应商商定,商定结果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五章 责 任

第十六条 凡因拖延验收时间而造成学校损失的,要追究用户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因把关不严或不按时验收导致超过索赔期而给学校利益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和当事人的直接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设备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