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工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淮工院〔2014〕35号
为进一步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提高学位论文质量,树立严谨求实的学风,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申请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照搬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原文,或者是对不同资料来源中的原文词句进行拼接且不注明来源,或虽注明来源但原文词句超过本论文内容的20%;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三条 学位申请人须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学位论文指导教师负有对所指导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研究规范教育的责任与义务,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
完成进行审查,对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要加以制止,对引注不规范等行为要予以指导并责令学生修改。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作假行为,若为在读学生,学校可根据《淮阴工学院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管理规定》以及《淮阴工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可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若为在职人员,学校在给予相应处分的同时,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论文出现作假行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相关规定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学校有权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五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若为在读学生,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若为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学校可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六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可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并暂停招生或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情节严重的,学校可降低指导教师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七条 学校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将对该学院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该学院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八条 学院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将减少或者暂停其相应学科、专业的招生计划,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院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九条 发现涉嫌作假的学位论文,学院应将该学位论文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调查核实的相关材料报送校学术道德委员会,由学术道德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做进一步的认定。
第十条 在调查处理中,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以及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回避:
(一)本人是当事人;
(二)与当事人有直系亲属关系、直接师生关系;
(三)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十一条 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若当事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申诉内容进行复查。
从处理决定或复查决定书送交之日起,当事人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利。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结束的30天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填写《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备案信息表》报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