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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

日期:2015年11月08日 16:10 人气: 加入收藏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和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 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09〕7号)精神,切实搞好我省“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此次“小金库”专项治理从2009年5月份开始,到2009年12月份基本结束,专项治理范围包括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事业单位是指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1号)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15号)规定所设立的各类社会服务组织,其中以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为重点治理范围。

(二)专项治理内容

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属于此次治理范围。重点是2007年以来至2008年底止的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情况,以及2006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已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此次治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的“小金库”;

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的“小金库”;

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的“小金库”;

4、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的“小金库”;

5、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的“小金库”;

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的“小金库”;

7、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的“小金库”;

8、单位违规以其他方式设立的“小金库”。

二、专项治理的方法和实施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采取动员部署与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整改落实的治理方法,其中主要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动员部署与自查自纠阶段(截至6月底)

1、各地区各部门要把专项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深入做好思想发动、政策宣传、计划制定和组织部署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介作用,支持群众监督,鼓励群众举报。

2、凡列入此次专项治理范围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文件精神以及本实施办法的要求,抓紧作出具体工作安排,落实工作措施,认真开展自查,主动纠正存在的问题,做到不走过场、全面覆盖。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自查自纠情况负完全责任。

3、为保证自查效果,各地区各部门要组织力量有重点地进行督促指导,及时做好政策解释和咨询工作。各有关单位要积极组织力量开展内部检查,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自查阶段。

4、对自查出来的违纪问题,各单位必须如实填报,不得隐匿不报或少报,否则,一经查出,将追究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责任。

5、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按规定上报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并填报《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见附表2,以下简称《自查报告表》)。

6、各单位在填报《自查报告表》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其他”栏,并附相应的文字说明。

7、省直各单位分布在省内外的直属单位(含省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和派出机构)填报的《自查报告表》,均应报送到归口的省直主管部门汇总。

8、各市、州及省直各部门治理“小金库”日常工作机构要在6月20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自查自纠总结和根据《自查报告表》汇总填列的《“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见附表3)报送至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9、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0731—5165529;对外接受举报电话:0731—5165529;举报邮箱:czt5165529@163.com。

(二)重点检查阶段(2009年7月初至10月底)

1、重点检查是搞好这次“小金库”治理的关键性阶段。在自查自纠基础上,各级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机构要组织开展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纳入治理范围单位总数的5%,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单位的检查面不得低于20%。

重点检查的对象主要是:

⑴执收、执罚权相对集中的部门和单位;

⑵教育、卫生、交通、民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单位;

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的培训中心、招待所、办事处、出版社、报社、杂志社、学会、协会等单位;

⑷以前检查发现存在“小金库”问题的部门和单位;

⑸有群众举报的部门和单位;

⑹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

重点检查要与规范津贴补贴、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节约和控制行政成本支出、加强银行账户监管,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发票管理检查、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检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和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等工作相结合,也要与财政监管、审计监督、税务稽查等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整体推进,综合实施。

2、对所有查出的违纪问题,各级各部门应依法依规严肃认真处理。

3、对案情重大、且有争议又难以处理的问题,报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处理。

4、省直单位分布在省内外的直属单位,原则上由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检查组对其进行重点检查,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由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法委托其所在地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机构组织检查组对其开展重点检查,检查、处理结果单独上报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数据单独统计后按程序汇总上报。

5、各级各部门治理“小金库”日常工作机构要将查出的违纪问题汇总填列《“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表4),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其他”栏,并附相应的文字说明。

6、各级各部门“小金库”重点检查报告及《“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要逐级上报。各市、州重点检查报告、《“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要在第二阶段结束的11月10日前报送报送至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整改落实阶段(截至2009年11月20日)

1、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做到对违纪资金、违纪资产处理到位,对违纪责任人员处理到位。

2、在整改过程中要针对发现的问题,特别是带有普遍性和倾向性的违纪问题,深入剖析其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严格的整改措施,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财政财务管理办法,强化源头治理,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滋生的长效机制。

3、各级“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整改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真正把整改措施落到实处。

4、各市、州治理“小金库”日常工作机构要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009年11月20日前报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其对全省“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形成专题报告,经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省委、省政府和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以上三个阶段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可以交叉进行。各级各部门可“边检查、边核实、边处理、边整改”,善始善终,按时完成好各阶段工作。

三、专项治理的政策规定

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小金库”,要严格按照“依法处理,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小金库”治理工作鼓励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要如数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各部门各单位对其所属单位进行的内部检查,视同自查。

(二)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对设立“小金库”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三)对专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主管部门和专项治理领导机构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六)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

此次“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实行条块结合、分级负责。

省成立由省政府办公厅、省纪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牵头的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成员单位包括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等部门。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范围内“小金库”治理工作,研究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和治理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要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负责“小金库”治理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治理领导机构,并设立日常工作机构。各市、州及省直各部门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机构及日常工作机构的设立情况要在2009年6月5日前报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

(一)做好宣传发动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各种新闻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地宣传“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内容和政策规定,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并查处的典型案例有选择地予以公开曝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

各级治理“小金库”日常工作机构要通过编发工作简报等方式,及时通报治理“小金库”工作进展情况,加强信息沟通,推动专项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落实举报制度

各级治理“小金库”日常工作机构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注意充分发挥网络举报作用。要认真做好举报的受理工作,建立举报登记和查处督办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要认真执行信访工作保密制度,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依纪从严惩处。按照中央纪委的要求,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可根据查出并已收缴入库的“小金库”资金、税款和罚款的金额,给予3%-5%的奖励,奖金最高额度为10万元,由同级财政列支安排。

(三)完善协调机制

各地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机构及日常工作机构要主动加强对单位和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加强对方案制定、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案件移送、宣传报道等工作的督促指导和组织协调,建立起分工明确、资源共享、运转顺畅、配合有力的专项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有关纪律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规典型,对有关责任人员及时作出处理;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做好重点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对违反财政法律法规问题的处理处罚工作;各级宣传部门要协调有关新闻单位做好宣传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做好“小金库”有关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处理工作;各级税务部门要做好有关涉税问题的查处工作;各级人民银行和银监机构要协调商业银行对专项治理工作给予支持配合,对专项治理中涉及的账户查询、资金冻结和划转等事宜,依法及时办理,特别是对“小金库”举报线索的核查取证工作,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

(四)强化工作督导

在专项治理工作期间,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将派出督导组,分赴各市、州加强督促和指导;对工作组织领导不力、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不认真,以及拒绝接受重点检查的部门和单位,及时给予批评并责令整改。各市、州也要积极开展督导工作,制定有力措施,明确工作任务,突出治理重点,狠抓工作落实。

(五)重视典型案件

1、各级各部门要重视专项治理典型案件的查处工作,注重提高治理工作的透明度,及时向社会公布专项治理进程情况及实际效果。

2、各市、州务必于2009年8月30日前,选择一至二起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私设“小金库”典型案件严肃查处,公开曝光,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治理结束后,各市、州应上报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3-5个典型案例。

(六)总结表彰先进

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适当时候召开一次全省专项治理经验交流会,以推动全省“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召开总结表彰大会,对全省专项治理工作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