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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淮阴工学院委员会巡察工作办法(试行)

日期:2018年09月10日 14:40 人气: 加入收藏

中共淮阴工学院委员会巡察工作办法(试行)

淮工院委〔2018〕6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健全完善党内监督体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省委《关于推进巡察工作向纵深发展的意见》、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规范省级机关部门和省属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巡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党委实行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对所管理的二级党组织进行全面巡察。

第三条 巡察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尊崇党章,依规依纪依法治党,聚焦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推动改革、促进发展,为加快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建设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第四条 巡察工作坚持校党委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坚持依规依纪、务求实效;坚持发现问题、形成震慑。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党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巡察工作,向学校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校党委副书记和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校党委常委组成。

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贯彻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和部署;

(二)研究制定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察工作成果的运用和处置意见;

(五)向学校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六)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负责全校巡察的具体组织协调、指导督查工作,主任由校纪委书记担任,副主任由组织部长、纪委副书记担任,成员由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纪委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巡察办设在校纪委,日常工作由纪委办负责。

巡察办的职责:

(一)传达贯彻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拟定巡察工作计划和方案;

(三)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

(四)开展巡察工作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服务保障巡察工作顺利开展;

(五)及时向被巡察党组织下达巡察整改意见,并跟踪督导抓落实;

(六)研判巡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决定是否移交纪委办;

(七)对巡察组工作人员进行调配、培训、考核、监督和日常管理;

(八)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校党委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巡察组,巡察组在领导小组领导下承担巡察任务。巡察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联络员1名,其他成员2-4名。

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校党委常委担任,副组长在校党务部门负责人、校党委委员、校纪委委员中选配,联络员在党务干部中选配,其他成员根据巡察工作需要在党员中层干部或相关部门、单位人员中选配。

巡察组组长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确定并授权。巡察组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第三章 巡察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 巡察对象和范围:

(一)各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机关各部门单位副处职以上领导干部;

(二)学校党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党组织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九条 巡察工作聚焦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全面从严治党。具体围绕以下六个方面:

围绕党的政治建设,重点检查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着力发现是否存在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央和省委及学校党委重大决策部署,态度不坚决、定位不准确、履责不到位等方面的问题。

围绕党的思想建设,重点检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情况。着力发现是否存在思想政治工作不实,“两学一做”常态化制度化、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到位等方面的问题。

围绕党的组织建设,重点检查选人用人和二级党组织建设情况。着力发现是否存在领导班子不团结,“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三会一课”制度执行不严格,党政共同负责制和民主集中制执行不到位,党组织弱化、虚化、边缘化等方面的问题。

围绕党的作风建设,重点检查整治“四风”情况。着力发现是否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省委具体办法精神,是否存在“四风”反弹回潮,特别是是否存在“四风”问题的“十种新表现”,以及党员干部不担当、不作为等方面的问题。

围绕党的纪律建设,重点检查党规党纪执行情况;着力发现是否存在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方面的问题。

围绕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惩治基层腐败问题情况。着力发现是否存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廉洁风险防控不力、权力运行不规范和权钱交易、以权谋私、损害师生利益等方面的问题。

加强对巡视巡察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着力发现整改不到位、线索处置不及时、治本措施不得力等方面的问题。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十条 巡察主要分为常规巡察和专项巡察。常规巡察每年开展1-2轮,可与年度考核相结合,5年实现全覆盖。常规巡察工作时间根据被巡察党组织的实际情况一般掌握在2周左右。

根据需要,针对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组织开展专项巡察。专项巡察工作时间由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巡察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巡察组组长作动员讲话,听取被巡察党组织的工作汇报;

(二)与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其他教职工进行个别谈话;

(三)设立联络邮箱、电话,受理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五)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账目、会议记录等资料;

(六)列席被巡察单位的有关会议;

(七)召开教职工、学生等方面代表参加的座谈会;

(八)向有关部门、单位或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九)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项巡察。

第十二条 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十三条 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特殊情况下,巡察组可以直接向校党委书记报告。

第十四条 巡察期间,经领导小组批准,巡察组应将发现的问题线索移交纪委办处理;对师生员工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察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巡察组开展巡察前,应当向党办、校办、组织部、财务处、审计处、纪委办、监察处等部门单位了解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巡察组进驻前,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向被巡察党组织发出巡察工作通知书;巡察组进驻后,应当向被巡察党组织通报巡察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察工作。

巡察组对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第十七条 巡察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巡察组应当形成巡察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建议。

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及时听取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校党委决定。

第十九条 经校党委同意后,巡察组应当及时向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察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条 对巡察发现的问题、线索,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一)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纪委办;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组织部;

(三)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

第二十一条 组织部、纪委办收到巡察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处置,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巡察办。

第二十二条 巡察办应当会同巡察组采取组织回访、听取汇报、实地督查等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察党组织整改落实工作;发现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应当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经批准,可以开展“回头看”,或再次进驻该党组织督促整改。

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察党组织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第二十三条 巡察进驻、反馈、整改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监督。

第二十四条 巡察工作中形成的材料应妥善保管,巡察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应当将形成的材料移交巡察办归类存档。

第二十五条 被巡察党组织配合巡察组工作程序:

(一)巡察准备

明确1名党员副处职以上领导干部为联络员,负责协调安排巡察组进驻事宜,并将联络员名单在巡察组进驻前及时报送巡察办;

召开党组织专题会议,学习中央、省委和学校关于巡视巡察工作的党纪党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研究部署配合巡察工作的具体安排;

组织起草工作汇报材料,围绕巡察监督内容,坚持问题导向,着重汇报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剖析原因,提出改进工作措施;

提供必要条件,做好其他配合、协调工作。

(二)巡察期间

配合巡察组组织召开动员会、工作汇报会和座谈会;

配合巡察组进行问卷调查、民主测评等工作;

根据巡察组要求安排有关人员进行个别谈话;

根据巡察组要求提供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配合巡察组做好信访工作;

做好需要协调的其他工作。

(三)巡察整改

召开党组织专题会议,研究巡察反馈意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时限;

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结合巡察反馈意见进行深刻剖析、对照检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

被巡察党组织收到巡察组反馈意见2周内,制定整改方案,报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报送巡察办。

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六条 校党委和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察工作的领导。对巡察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学校相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支持配合巡察工作,为巡察组开展工作提供信息、人员、专业等支持。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应加强协调配合,有效整合资源,形成监督合力。

对巡察工作不支持不配合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规定,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纪依规依法开展工作;不容许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实行回避制度。

巡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或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察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违反廉洁纪律有关规定的;

(七)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如实汇报并提供巡察组所需的相关文件材料;不得指使有关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不得打击、报复、陷害反映问题的师生员工;巡察期间一般不得外出。

第三十条 被巡察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的,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师生员工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被巡察党组织的师生员工发现巡察工作人员有违反巡察纪律情形的,可以向领导小组或巡察办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七章 巡察结果的运用

第三十二条 校党委及时听取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察成果的运用。

第三十三条 校党委把巡察结果与巡察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把巡察结果作为加强和改进二级党组织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巡察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