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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工学院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处理工作办法

日期:2018年05月24日 14:12 人气: 加入收藏

淮阴工学院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处理工作办法

淮工院纪〔2017〕1号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纪检监察部门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信访举报处理工作,更好发挥信访举报在监督执纪问责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部《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和省纪委《关于协调处理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访举报处理包括信访举报受理和信访举报办理两个方面工作。

信访举报受理,是指学校纪检监察部门通过接收群众来信(包括电子邮件和传真)、接待群众来访、接听举报电话等渠道,依照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的职责,受理对学校纪检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和批评意见、建议以及有关人员的申诉等。

信访举报办理,是指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受理的信访举报,依照规定进行登记、流转、处置、反馈等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 信访举报处理工作坚持依法依纪,重事实、讲证据,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解决实际问题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受 理

第四条 作为学校纪检监察工作的职能部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受理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传真、网上举报、来访接待场所等信访渠道,并向校内外公布。

第五条 受理信访举报的范围:

(一)对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对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行政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党组织、党员、行政监察对象对所受党纪、政纪和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四)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学校领导转办、交办的信访件。

(五)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批评意见、建议和质询。

(六)应当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其他信访举报事项。

第六条 对属于信访举报的范围,但涉及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应当通过法定途径解决的或者无新的事实和理由且有关职能部门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不予受理。

对不属于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受理范围的信访件,应及时将信访件转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七条 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对实名举报优先受理。对提供真实姓名并提供准确联系方式的信访举报,承办部门在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对举报人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已经受理。

三、办 理

第八条 凡属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统一处理;学校领导、其他部门接受的信访举报,属于纪检监察受理范围的,应及时转交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办理。

第九条 登记。对受理范围内的信访举报件,工作人员按要求及时进行登记、编号,并按照《来信来访来电登记表》的项目填写。

(一)来信处理。对收接的信访举报信,由专人及时拆阅登记。拆封时应保持信笺、信封和邮票的完整,随信的证件、现金、票证和其他贵重物品,要逐一清点登记,并把信笺、信封一并装订。上级或学校领导转办、交办的,还应将转办、交办批示一并装订。

(二)来访接待。应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接待来访者,工作人员应对来访者姓名、单位、来访目的和主要诉求等作必要的接访记录。携带材料的可先查看材料,谈话时应鼓励来访人把所反映的问题讲清楚,重要情节要与来访人核实校正。接访记录应请来访者签字确认,并告知处理原则和程序。

(三)来电处理。工作人员应对来电者姓名、单位等基本情况作必要的记录后,应耐心听取对方的陈述,认真记录重要情况,并按规定向举报人作出解释或答复。涉及重要线索的要电话录音,录音前明确告知信访反映人谈话情况将被录音。如必要,应要求其提供书面材料和有关证据。来电若涉及党纪、政纪申诉,一般不予受理,但应告知对方按照申诉程序,递交书面材料。

(四)其他。网上举报、电子邮件、传真等应由专人负责下载打印并按来信处理;图片、视频等视听资料,由工作人员整理成文字材料,按来信处理,原件附后。

第十条 呈批。工作人员在登记受理信访举报后,应及时填写《信访件呈阅表》报部门负责人阅批。紧急或重要的信访件须及时报送纪委书记批示,并按批示处理。整个阅批过程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凡属以下情况之一的作为紧急或重要信访件:

1.反映政策性问题的;

2.反映领导干部严重不正之风和违法违纪问题的;

3.反映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重要问题和其他典型事件的;

4.上级或学校领导批示并要求上报结果和情况的;

5.其他需要紧急处理的问题。

第十一条 办理。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办理方式有:

(一)直接办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信访举报件,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直接办理,有关部门或单位应予以配合:

1.上级和学校领导批示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直接办理的;

2.反映重要问题或不便于转交其他部门、单位办理的;

3.反映科级及以上干部涉嫌违反党纪或政纪行为的;

4.反映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涉嫌违反党纪或政纪行为的;

5.有关党组织、党员、行政监察对象的申诉等。

(二)校内交办。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信访举报件,一般交由相关党(工)委、党总支或部门、单位办理:

1.学校领导批示由具体部门、单位办理的;

2.普通教职工涉嫌违反党纪或政纪行为的;

3.应交由有关部门或单位职责范围处理的。

纪检监察部门在交办信访举报件时,需向承办单位明确要办理的问题和办结时间,承办单位一般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纪委办、监察处。未能如期办结的,也应书面报告办理情况并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调查处理。收到的信访举报件,除无具体线索的匿名举报外,都必须实事求是地认真核查。调查人员应2人或2人以上,直接办理的,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指派;校内交办的,由承办单位指派。调查人员应认真研究信访件的内容,拟定核查方案,并按方案进行调查。调查结束后应形成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调查时可采取谈话、采集材料、发函调查等方式进行。调查工作除向有关人员取证外,一般还应向信访举报人、被举报人调查。

(一)初步核实。如信访件所反映的问题存在可能性和可调查性且可能构成违规违纪的,应进行初步核实;承办人员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写出初核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二)拟立案。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且须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或需移送司法机关的违法案件且应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的,均应立案调查。承办人填写《立案审批表》,附初核报告和信访举报材料,并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三)暂存。线索不清,无具体事实,无法查核的;反映人就同一问题重复反映,已经查清或已有明确结论的;其它需要暂存的信访件,经部门领导审核并报请纪委书记同意后,作暂存处理。

(四)函询或诫勉谈话。对在思想品德、工作作风、廉政勤政、廉洁自律等方面有可能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可免于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按照信访监督的要求,应当对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进行函询或诫勉谈话。

1.函询。承办人根据领导批示,送达《函询通知书》,明确告知相关单位负责人或有关责任人,应注意的事项和问题。被函询单位负责人或个人应在10日内,作出书面回复,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纪委办公室、监察处。

2.诫勉谈话。党委或纪委应安排专人与有关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派人参加并作好记录。谈话时,应向被谈话人说明信访反映的主要问题,要求被谈话人就有关问题作出必要的说明,对重要问题应要求被谈话人在10日内作出书面说明,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谈话应记录,并由谈话对象核对,签字后归档。

对普遍性问题或领导班子存在的问题,可采取集体谈话方式。

谈话人应要求被谈话人正确对待信访举报,不得追查和打击报复信访举报人。对于谈话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根据学校党委或纪委的意见,予以严肃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涉及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信访件,不得作函询谈话办理。谈话中如发现有较严重违纪问题,需要进行初步核实的,经纪委书记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五)了结。对反映问题不实的,或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经纪委书记审批同意后,作了结处理。

(六)其他处理。所反映的问题不涉及违反纪律的作一般信访件存档处理。对调查后确认反映失实的,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并为其消除影响。对不属实的匿名举报,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调查处理结果,减少越级信访发生。

第十三条 办结与反馈。信访件经办理后,事实清楚,结论正确,处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手续完备,方可办结。办理结果经纪委书记审批后要及时向信访人作出答复。对于上级要求上报结果和重要的信访问题,应形成报告材料并经纪委书记签发后上报。

(一)实名举报应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二)实名举报必须件件有反馈。对实名举报的调查和处理结果,按照“谁承办、谁答复”的原则,调查处理结论按规定程序作出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

(三)一般情况下,反馈应约请实名举报人见面,当场向举报人以口头或书面等方式反馈,做好记录,并要求举报人在相关材料、记录上签署本人意见;如举报人不签字的,应在材料上注明情况。

(四)确因特殊情况难以与实名举报人见面的,可采取寄送反馈材料,或以电话、传真等形式进行反馈,做好反馈记录。因客观原因不能如期办理或办结的必须及时与举报人沟通,说明理由,做好解释工作,对反馈和沟通情况要作好记录备查。

(五)实名举报人对调查处理结果不满意的,承办人应认真听取举报人的不同意见并作详细记录。反馈时举报人又提出新的举报事项的,承办人应在补充调查核实后,再次向举报人反馈,时限另行计算。

第十四条 立卷归档和统计分析。

(一)信访件处理完毕后,工作人员要做好立卷归档工作,对办结件进行统一编号,编排目录,装订成册。严禁将信访件及相关材料泄露、遗失或损毁。对有关人员予以谈话反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和对原有的组织决定予以变动的结果,均应形成书面材料,与原调查材料一并归档。

需要归档的信访材料包括:信访件的原件和所有附件;阅批表;调查报告和有关处理结论;查处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证据材料;被检举人的说明和检查材料;办结表;与办案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工作人员应定期统计分析信访举报数据,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报送信访举报的统计表和信息登记表等;定期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反映来信来访中发现的普遍性或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四、特殊信访件的处理

第十五条 紧急或重要信访件。应优先办理紧急或重要信访件,及时综合分析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以专题汇报方式,报送学校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要、紧急信访事项和信息,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第十六条 联名信访件。应及时核实联名信所反映的问题,区别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地妥善处理。

第十七条 重复信访件。对要求不当或无理由的重复信访件,应告知信访人,告知后仍然就同一问题重复信访的,作暂存处理。举报人同时发往校内有关部门和领导内容相同的信访件,可作一件信访件编号登记,但应予以注明。上级有关部门转来的和已受理的内容相同的信访件,要分别编号登记,但可一并处理。

第十八条 匿名信访件。对于反映重要问题且情节比较清楚的,应进行初步核实,再确定处理办法;对于有明确线索、但反映问题轻微、尚不构成违纪的,可摘抄给被举报单位或个人,并要求其在10日内作出书面说明;没有明确线索和具体事实的,可暂存或不予置理。

五、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 健全信访举报工作责任制。坚持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负总责,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及具体承办人各负其责的责任制。

第二十条 建立信访举报办理月报和突发情况应急处置机制。按要求定期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送学校有关信访举报处理信息报表;健全信访应急处置预案,依法妥善及时处置信访举报中的突发问题。

第二十一条 建立信访举报办理和交办件跟踪监督机制。加强信访举报办理和校内交办件跟踪督查,提升信访举报件的办理时效和质量,保证信访举报办理和校内交办件去向清楚、处理到位。

第二十二条 明确信访举报办理内部监督机制。完善工作流程,严格规范和执行信访举报件的接收、登记、存储、流转和办理等各个环节的要求,确保信访举报件不积压、不遗失、不泄露,切实做到责任清、作风正、工作实。

第二十三条 建立信访信息运用审批机制。严格信访举报信息运用审批流程,校内有关部门、单位需要查询相关信访举报信息的,须报请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和纪委书记同意。有关部门、单位对纪检监察部门提供的信访信息应严格保密,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信访举报问题线索转立案回告和移送信访举报办理情况反馈机制。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促进信访举报办理与线索管理的衔接,推动信访举报向问题线索转化。对被举报人实施立案的,必须加强后续关联信访举报的收集和移送工作。

第二十五条 加强信访举报监督问责。根据信访举报反映,若纪检监察对象确实存在问题,依据《淮阴工学院党政干部问责暂行规定》和上级有关文件,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问责,以达到严格教育、纠正错误的目的。

第二十六条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在处理信访问题过程中,应切实保障举报人以及被举报人的合法权利。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奖励制度。根据《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以及苏纪办发〔2014〕9号文的要求,对实名信访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并使违法违纪者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有功人员可给予适当奖励。在办理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工作中,对举报的有关情况不得泄露外传,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报道举报人姓名和单位。

第二十八条 健全保密机制。实名信访举报件应由专人负责处理。实名举报信访件、工作台帐等涉及信访内容的材料应列入密级妥善存放保管,接待来访要在不泄密的条件下进行。工作人员对有关人员进行的诫勉谈话或函询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执行回避制度。被举报对象是信访工作人员本人、亲属或近亲属,或与被举报问题有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应主动报告领导,申请回避。举报人要求承办人员回避的,承办组织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同意回避的决定。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对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信访举报材料的;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重复信访、集体信访或矛盾激化的;泄漏信访举报情况导致案件查处工作受阻或检举、控告人遭到打击报复的;处理重要信访及突发性事件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以及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六、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纪委办、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淮工院纪〔2017〕1号关于印发《淮阴工学院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处理工作办法》的通知.doc